香港常有行凶、抢劫、偷窃之事发生,报纸通常冠之以“贼”,有时有的报纸称其为“匪”,较少直呼其为“强盗”的。其实,作案方法不同,应在名称上有所区别才对。
明火执仗,持刀枪行凶、抢劫者,是“强盗”或“匪徒”;乘人不备偷东西,夜静更深潜入住宅或公司盗窃,才是“贼”。当然,“贼人”又另当别论,称任何干抢劫偷盗坏事之人均可,“贼人”同单个“贼”字略有分别。
查考字的源流,强取为“盗”,故称“强盗”;私偷叫“贼”,故称“窃贼”。“贼”字古用较广,对奸诈作恶行刺杀人者,名“奸贼”,对选择叛国者,称“叛贼”,至今此类用法亦有,如“窃国大盗袁世凯是个卖国贼”。
“盗”字本是个会意字,上面原来是个“涎”字,下面是个“皿”字,即垂涎他人的器皿物品之谓。后来简化成“次”和“皿”两部分,由垂涎婪他人东西而不择手段去“盗”,变为包含暗偷和明抢。但“贼”若用在拿取他人东西方面,则偏重暗偷了。使用时应留意体会。
打劫银行、明抢金店,准确说是“强盗”,“匪徒”行径;摸人钱包,溜门撬锁去偷东西,应是“毛贼”勾当。
不过,有时界限很难一刀分开,小偷小摸干大了,结伙去偷他库、货柜,又须要用“盗匪”称呼,“贼”则太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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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05-12-08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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